航天(国防)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指南

级别:
国家级
资讯行业:
其他
发文单位:
国防科工局
发文时间:
2018-09-28
影响范围:
全国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船舶动力基础科研(MPRD)计划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信息来源:国防科工局

科工四司〔2017〕1296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船舶动力基础科研(MPRD)计划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舶动力基础科研(MPRD)计划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防科工局

                           2017年10月30日
 

 

船舶动力基础科研(MPRD)计划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动力基础科研(Marine Power Research & Development)计划(MPRD计划)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机制实施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局基础产品创新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科研生产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MPRD计划项目指南,结合发展需求提出项目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程序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三条  后补助项目管理遵循有限范围、注重引导,自行实施、简化管理,严密考核、突出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后补助主要面向MPRD计划中,财政后补助经费投入不超过1000万元、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含3年)、技术成熟度不低于TRL4,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后补助项目的指南发布、立项审批、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公示、预算编报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或所在行政区域内地方单位项目的论证和申报、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准备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高校、国防科工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申报。

项目主管单位所属的承研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研单位)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军用船舶工业发展规划和MPRD计划指导意见发布项目指南。定期从项目指南中,选择部分项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要求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MPRD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的论证编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国防科工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申请项目需求紧迫,并具备项目研发基础和条件;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够筹措项目研发所需费用;

(三)能够自行承担项目研发失败的风险;

(四)所申请项目未接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及验证环境条件、预期成果及应用成效、技术方案、验收方式方法、项目概算及研究基础和条件等内容。

(一)考核指标应具体量化、可操作,涵盖相关技术指标和功能性能指标,能够体现项目关键需求,并明确验证环境和条件。

(二)预期成果及应用成效要向解决船舶动力研制生产实际问题聚焦,重点反映成果应用的产品效益、产业效益和技术效益。

(三)验收方式方法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用户评价验收、第三方检测验收、专家评审验收。

对于用户明确的工程化应用项目,可采用用户评价验收方式;对于产品(包括材料、装备、设备、器件等)技术性能指标明确的工程化应用项目,可采用第三方检测验收方式。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或承担项目研究任务。

采用用户评价验收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出用户建议。采用第三方检测验收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议,第三方检测机构须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

不适用以上两种验收方式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验收。

(四)项目概算要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应真实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五)研究基础和条件,应包括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资金实力的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  后补助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指导意见与项目指南要求、申请单位的资格要求和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退回申请单位。

(二)评审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的研究方案可行性、考核指标和成果要求、研究周期、验收方式方法、项目概算等,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三)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采取公正、择优方式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时要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项目概算及后补助方案、研究周期、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对于采用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验收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对项目申请单位的用户建议、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议审核同意后,连同成果使用评价要求、检测要求一并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对于未列入后补助实施项目指南、评审或评估后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单位自愿,纳入后补助管理。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申报,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不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择优批复两家承研单位。同时委托两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形成统一的概算经费、后补助方案、验收方式和实施周期后予以批复。采用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方式的,须为同一用户、同一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家单位概算经费不得超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确认投资的80%。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科研计划,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承研单位据此自行开展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后补助项目不得进行研究周期、任务目标、考核指标、项目经费等内容的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三)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直接作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组织管理不力,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三)监督检查中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四)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况,项目主管单位未及时提出终止申请;

(五)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依据立项批复的研究周期,编制下达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方式、验收组织部门(单位)和验收时间等。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验收计划下达后,及时组织承研单位编制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报国防科工局申请验收。逾期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终止处理。后补助项目不组织财务验收。

对于已提前完成研究工作但未列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可直接组织承研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研究内容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达标情况、科研成果应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二)达到了批复的考核指标和研究目标;

(三)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并已按要求提交国防科技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批复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现情况;

(三)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

(四)产品效益、产业效益及技术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用用户评价方式的,承研单位应在立项批复后1个月内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用户根据验收计划、立项批复要求以及协议书的约定,在项目成果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出具用户评价报告,形成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及验收评定等次的明确意见,并报送国防科工局审核。

用户评价报告应包括成果基本情况、考核环境条件、评价标准要求、成果应用情况、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用第三方检测方式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形成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及验收评定等次的明确意见,并报送国防科工局审核。

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包括相关成果的检测方案、技术指标、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条  采用专家评审方式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测试工作。国防科工局成立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组成应遵循回避原则,人员原则上从MPRD计划专家库中遴选,不得选用承研单位人员或与承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单位的人员。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承研单位的研究情况汇报,审核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测试报告等材料,进行质询,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同时委托两家单位承担的项目,为确保项目验收公平公正,采用专家评审验收方式的,由国防科工局成立同一验收专家组。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参照《军工科研项目验收评价暂行办法》执行,对照验收评价标准(见附件3)进行等次评定。评分达到总分值90%(含90%)以上为“优秀”等次;评分达到总分值80%~90%(含80%)的为“良好”等次;评分达到总分值60%~80%(含60%)的为“合格”等次;评分未达到总分值60%,但通过整改达到60%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批复的主要考核指标;

(二)体现项目创新性的关键研究成果缺失;

(三)验收文件、资料或试验测试数据等弄虚作假;

(四)验收中发现应当予以终止或撤销情形等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及其拟补助金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的,国防科工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无问题的项目,国防科工局予以批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承研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提出项目概算需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评审或评估中,应根据项目概算需求提出概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确定项目概算,并在立项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后补助方案综合项目概算和验收评定等次制定。验收评定等次达到“优秀”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财政后补助经费足额拨付;验收评定等次达到“良好”的,补助金额为财政后补助经费的90%;验收评定等次达到“合格”的,补助金额为财政后补助经费的80%;验收评定等次达到“基本合格”的,补助金额为财政后补助经费的50%。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国防科工局按照立项批复的后补助方案和验收评定等次,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按有关程序批复下达预算。财政拨付的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研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终止、撤销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不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承研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以及计划管理部门对其项目申报情况、成果验收情况等的检查和监督。

(一)项目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不力,所属承研单位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国防科工局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视情调减其下一年度MPRD计划年度预算;情节恶劣、拒不整改的,暂停受理其MPRD计划项目申报。

(二)承研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已经获得事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承研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一次的,国防科工局将暂停1年受理其MPRD计划项目申请;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到2次的,将暂停3年受理其MPRD计划项目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用户、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国防科工局可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在其完成整改前,不再委托其承担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专家、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涉事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MPRD计划专家库中除名。对项目负责人,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在3年内暂停受理其MPRD计划项目申报;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不再受理其MPRD计划项目申请。

第三十五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