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国防)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指南

级别:
其他
资讯行业:
其他
发文单位:
国防科工局
发文时间:
2018-09-28
影响范围:
全国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工局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立项论证指导,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论证质量,细化科研项目建议书形式审查要求,依据《国防科工局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科工技〔2010〕262号)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科研项目申报渠道的正确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手续的完备性、与论证要点的符合性、经费匡算的规范性、承研单位资质的合规性等,维护科研项目立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形式审查由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负责组织。

 

  第三条 申报材料须通过(主)承研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主管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和单位、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等有关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正式文件、项目汇总表、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及相关电子文档。申报材料须符合《国防科工局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格式要求,项目建议书内容填写规范、不得遗漏,双面打印、不得缺页少页。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中项目名称、(主)承研单位、研究周期、项目负责人、经费匡算、项目密级等须与立项申请正式文件随附的项目汇总表有关内容一致。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费匡算”栏须由(主)承研单位财务主管领导签名,“(主)承研单位诚信承诺”栏须由(主)承研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栏须由主管部门(单位)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科研项目须符合本年度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要点明确的方向。项目建议书“必要性”栏须阐明拟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匡算须严格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子项目经费之和须与总经费一致。

 

  第九条 科研项目承研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与项目密级相应的保密资质,项目建议书“科研项目基本信息表”中须如实填写(主)承研单位具备的资质。

 

  第十条 联合承研的科研项目,项目建议书“主要技术人员”栏须明确联合承研单位参研人员,“联合承研单位”栏须明确联合承研单位承担的任务,“经费匡算”栏须明确联合承研单位申请的经费,各单位经费之和须与项目总经费一致。

 

  第十一条 标准化专业标准研制类项目须随附标准初稿。成果管理与推广专业成果推广类项目,须由成果持有单位与成果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违反国防科工局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处于处罚期内的单位,不得申报技术基础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要求第三条至第十二条任意条款的科研项目建议书不得通过形式审查,终止项目立项。《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建议书形式审查表》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将形式审查结果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形式审查通过率较低的,视情通报全行业。

 

  第十五条 参与形式审查的专家须签署廉政和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和保密管理规定。对违反廉政及保密要求的专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要求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